一、境外中国公民前往香港
内地居民自内地前往港澳,通常应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或公安部及其授权机关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同时办理签注。驻外使领馆不签发此类通行证,也不在此类通行证上签发签注。
在海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旅行证持有者前往香港,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下列情况免办进入许可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过境香港(含返回内地),可凭有效护照、前往目的地的入境证明文件和联程机、船、车票,可免入港许可在港最多停留7天。
(二)下列情况须办进入许可
居住在海外中国公民,如属下列情况之一,须事先办理进入许可:
1.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赴港停留超过7天,或因工作、就读、居留等事由赴港,需提前办理进入许可。(因工作、就读、居留等事由赴港,应直接向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申请进入许可。)
2.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过境香港或入境香港,均需提前办理进入许可。
进入许可可向驻外使领馆申请,也可直接向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申请。采用何种方式,由申请人自定。申请人可自行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入境事务处官网https://www.immd.gov.hk/hkt/index.html递交申请,办理进入许可。
办理进入许可要求
一、基本材料
(1)护照原件及资料页复印件;
(2)如实、完整、准确填写《香港特区进入许可申请表》(ID1003A表)https://www.immd.gov.hk/pdforms/ID1003A.pdf,粘贴近期彩色证件照(两寸、正面、免冠)。
(3)马里签证或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4)根据访港目的,提供航班信息、酒店订单及行程单、参加赴港旅行团的证明、商务访问邀请信等证明文件;
(5)就业证明(公司在职证明、法人文件等)
(6)经济状况证明(银行账单等)
(7)如申请人为未成年人,还需提供监护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或监护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材料请查阅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网站(https://www.immd.gov.hk/hks/online-services/index.html#visasentrypermits)
二、补充材料
1. 若在港期间费用由保证人承担,无论赴港目的为何,都需补充:申请表上完整填写保证人资料,保证人填妥的ID1003B表格,申请人与保证人的关系证明
2. 若赴港目的为观光,需补充:申请表上完整填写在港行程,提交行程安排(机票订单等)、住宿证明(酒店订单等)、休假证明信
3. 若赴港目的为探亲,需补充:申请表上完整填写在港行程、在港亲友资料,提交行程安排(机票订单等)、住宿证明(酒店订单等)、休假证明信、亲属关系证明
4. 若赴港目的为商务,需补充:申请表上完整填写在港行程,提交在马公司派出函、行程安排(机票订单等)、住宿证明(酒店订单等)、在港公司邀请函及公司营运文件
二、香港居民前往香港
持有效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永久居民身份证、回港证、香港身份证明书(CI)、香港海员身份证(“跳船者”除外),或持盖有入境处批注及其他豁免签证批注护照的人士,进入香港无需办理签证或进入许可。
如有疑问,请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咨询。
三、澳门居民前往香港
(一)下列澳门永久性居民可免办进入许可赴港旅游,最长逗留180天:
1、持有效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且符合一般入境规定的澳门永久性居民;
2、持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及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的人员。
(二)持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的澳门非永久性居民,可免办进入许可赴港旅游,最长停留30天。
(三)持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旅行证者:
若过境香港往来澳门与另一个国家或地区,且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包括持有前往目的地的有效入境证件及经确认已预定前往海外的续程车/船/机票,可免办进入许可并在香港最长停留7天。
四、台湾居民前往香港
(一)持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者,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并以旅客身份在港逗留不超过30天,免办进入许可。
(二)旅居海外的台湾同胞前往香港,如无《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就近向使馆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并同时申请进入许可。
五、联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
地址:香港入境事务处大楼,香港湾仔告士打道7号,
Immigration Tower,7 Gloucester Road,Wan Chai,Hong Kong.
网站:www.immd.gov.hk
电话:00852-28246111
传真:00852-28777711
电子邮箱:enquiry@immd.gov.hk
六、境外中国公民前往澳门
持中国护照人员如持有第三国有效居留证或第三国有效签证,可免办入境许可在澳门停留7天。上述人员如欲延长在澳门停留期,可在其澳门逗留许可到期前5日向澳门治安警察局申请延期,最多可延期90天。
请访问澳门特区政府治安警察局网站,了解详细情况和要求:https://www.fsm.gov.mo/psp/cht/psp_top5.html。
澳门特区政府治安警察局联系方式:
电话:+853-2857 3333
传真:+853-2878 0826
电子邮件:psp-info@fsm.gov.mo
注意:对持中国护照过境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旅客,一般情况下,首次入境时给予7天的逗留许可;若没有经澳门机场前往其他国家,离境30天内第二次入境时,给予2天逗留许可;若再违反过境规定,且于离境后30天内第三次入境,将会被拒绝入境,并须于最后一次离澳起计满30天后方允许再入境,而获给予之逗留许可则按上述的规定重新计算。若旅客在第一次过境时,没有经澳门机场前往外国且逾期逗留,也须于最后一次离澳起计满30天后方允许入境。
中国驻马里大使馆
2025年11月24日